
11月15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解读《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于富华介绍,在构建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由于没有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调整工作缺乏科学依据,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还没有走上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解决这一突出问题,国家出台《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后,我省迅速行动,制定出台《实施意见》,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实施意见》共6条,从待遇确定、养老金调整、缴费激励、缴费档次、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6个方面提出了要求和任务。
一是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其中: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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