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为谋求更高利益,往往会采取虚构案件事实、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言等手段意图欺骗法官,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近日,鄂伦春旗法院大杨树法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发现当事人虚构案件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并且在互联网上肆意宣传,诋毁法院和法官的形象,藐视法律,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黄某诉程某、王某某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黄某与程某、王某某房屋买卖时,黄某已知程某、王某某已将该房屋抵押给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然而黄某在几次开庭时都不承认已知该事实,称程某、王某某欺骗她,并且在一份核心证据中私自添加利息,提供虚假证据,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因该案有欺诈嫌疑,法院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当公安机关初步侦查时,黄某承认她买涉案房产时就知道该楼已被抵押给银行的事实。由于黄某虚假陈述误导法官,致使该案审限延长,且经法官多次警示仍不知悔改,无理取闹多次上访,并在微博上发布虚假案件情况,诋毁法院和法官的形象。最后,鄂伦春旗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黄某予以拘留,以示惩戒。
法官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达到诉讼目的,不惜向法庭提交虚假证据、伪造案件事实,这种做法既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妨碍了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再次提醒广大群众,参加诉讼活动必须实事求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切莫自作聪明,不守规矩,因小失大。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蔡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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