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犯罪在世界各国都是一种传统的犯罪形态。盗窃罪在侵犯财产的犯罪中,占据半壁江山。因此,此项罪名已经越来越成为刑事辩护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就曾经承办过多起数额不等的盗窃案件的辩护,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争取取保候审、从轻量刑甚至免于起诉,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本文展示的就是由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清成功承办的一起关于盗窃罪无罪辩护的案例。
【案情回顾】
受害人方X报案称某天上午,其在工地干活时,将工地用挖掘机粉碎炮头放在路边后离开,待下午返回时,炮头已经丢失,遂报案。经警方查明,章X有重大作案嫌疑,将其抓获。章X被刑事拘留后,其父亲找到陈清律师希望能够为其子进行辩护,陈清律师接案后,立即向当地分局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章X,第一时间掌握了案件的相关情况,结合犯罪嫌疑人章X的供述和辩解,详细分析了本案案情,认为本案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申请无罪释放。
【事实及理由】
首先,涉案标的物(挖掘机炮头)本身在特定时空情境下已经脱离权利人控制的状态,受害人方X将财物放置在主干道旁边,没有设立任何标牌、标志表明系私人物品,离开8个小时左右去别处。财物放置的地点在主干道旁边,属于公共场所,车流量、人流量较大,且不特定;财物本身系大型机械的一部分,不具备完整性;在这种环境中权利人距离财物无论从时间上还是空间上都很远,虽然报案人自称其系自行将标的物置于案发处,但实际上已经脱离了其占有和控制的范围。如果犯罪嫌疑人章X取得财物时,财物属无人占有的状态,故其行为因对象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应构成盗窃罪。
其次,犯罪嫌疑人章X在看到搁置在路边的炮头时,炮头当时就放在主干道旁边,结合当时周围的环境,犯罪嫌疑人随即联想到炮头可能是别人遗失的,也正是基于这种想法,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等了2个多小时也没有人找过来,才想把炮头拿回去,待失主寻回时就归还给失主。且事后并没有将炮头低价处理或非法变卖,故嫌疑人也就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更谈不上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
综上所述,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清律师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章XX不构成盗窃罪。
【案情结果】
检察院采纳了陈清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章X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做出不予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章X及家属对陈清律师的工作表示十分感谢。
【律师简介】
陈清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1993年即全身心投入法律行业,2002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曾执业于多家司法机关和知名法律服务机构。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秉承公正、热情、专业、高效理念,担任各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300余家、每年办理各类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数百起,得到广大客户和委托人的信赖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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