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代某受雇于唐某从事车辆驾驶工作,2017年5月4日,唐某安排代某驾驶货车运输树段,车辆行使时与相对方向葛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代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后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代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葛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代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葛某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该案经法院开庭审理,认定代某在交通事故中各项损失合计总额为244782元,因事故系主次责任,法院判决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与葛某赔偿代某各项损失计73434.6元。后经法院执行,葛某仅履行部分赔偿,剩余部分无力赔偿。2018年9月6日,代某将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作为雇主承担葛某无力赔偿的部分。
争议
雇员受伤,在起诉第三人得不到全部赔偿后,能否向雇主主张权利。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规定中,雇主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其中一个债务人承担责任后,使全体债务归于消灭。
雇员受到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后,雇主与第三人都承担赔偿责任,其给付的对象与给付的内容是一样的,但两者承担责任的性质不同:要求雇主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为雇员合同之债,要求第三人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为侵权之债。因此雇员在受到第三人侵权后,主张权利的途径有两种:基于合同之债,起诉雇主。而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基于侵权之债,起诉第三人。实质上雇员被第三人侵权后,最终赔偿责任人为第三人。
本案中,雇员已经行使自主权利,直接起诉第三人,法院判决予以支持。第三人被判决承担责任,因此雇主的债务已经归于消灭,因此雇员不能向雇主主张权利。且雇员如果就同一损害事实对另一责任人再次提起诉讼,可能存在双重赔偿的情况。因此雇员受伤,在起诉第三人得不到全部赔偿后,不能向雇主主张权利。
作者: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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