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频道 > 社会  
犬伤人,管理人饲养人是否均承担责任
2018-10-29 09:41:54  来源:华夏经济网  作者:  分享:

【案情】

朱某为年满十周岁的儿童,其在公园玩耍时被周某带至公园遛玩的阿拉斯加犬抓、咬伤面部、眼睛,后至本县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眼科医院及上海某专科医院等多家医院治疗,支出数万元的医疗费,朱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另查,事发时,年满65周岁的饲养者周某患有疾病。

【审判】

法院认为,致朱某受伤的阿拉斯加犬系大型犬,依动物自身的特性,有可能对他人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属于一种危险源。周某作为该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具备适当程度的控制力,致使该犬致朱某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又因周某某将该犬赠与或交由周某饲养时,该阿拉斯加犬为半岁的犬只,已接近成年犬的体形。而周某当时已是62岁以上的老人并患有疾病,其不具备妥善管理该大型犬的能力,因此,周某某具有重大过错,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周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损害是因朱某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朱某对损害的发生不承担责任。

【评析】

本案涉及以下二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周某某与周某是否属共同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阿拉斯加犬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周某某将大型犬交由年满65周岁、身体体弱的周某进行饲养,周某并不具备饲养大型犬的能力,周某的这种行为存在安全隐患,这种隐患属原管理人职责的延伸,客观上也是由于周某的无能力管理阿拉斯加犬导致本案中事故的发生故周某某应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同理,周某本身并不具备饲养大型犬类的能力,其在事发时亦未管理好大型犬,其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朱某自身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足以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本起伤害中,被告朱某作为儿童,玩耍是天性,周某在遛狗时应尽量避免大型犬和儿童接触,更加注重安全的防范。周某饲养的大型犬咬伤人后,根据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应由周某或周某某提供证据证明朱某对损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但其两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朱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作者:盱眙法院桂五法庭  赵学雷



关于我们 - 媒体合作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15-2019. 华夏经济网 www.huaxiajingj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jubao@huaxiajingji.com 执行主编:慧文

京ICP备11009072号-3 未经过本站允许,请勿将本站内容传播或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