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中央网信办联合制定的《具有社会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以及由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颁布,将分别于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1月1日起实行。结合新规,公安部将自2018年1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一案双查”专项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对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相关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全力维护政治安全和网络秩序,全面深入推进互联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公安部、中央网信办联合制定的《具有社会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以及由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将分别于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1月1日起实行。两部新规是深入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人民警察法》的迫切需要,对公安机关、网信部门正确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保障程序公正、防范执法风险、提升互联网安全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具有社会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明确了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具体情形,在信息服务功能、服务范围、软硬件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落实、风险防控等方面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提交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实施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对开办新应用新服务的单位与国家重点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有关的互联网企业和联网单位重点检查安全隐患和应急处置措施的完备有效性,全面加强对数据安全和网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
近日,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先后成功侦破了多起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重大刑事案件,集中反映出互联网企业涉大数据安全管理漏洞隐患问题突出,公安部将结合新规,自2018年1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一案双查”专项工作,对互联网企业涉嫌“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网络安全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督促其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措施。重点检查互联网接入服务商向第三方提供互联网出口数据情况,手机APP软件预装、分发、推广合作情况,网络流量劫持和改号软件网上传播情况。(张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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