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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财富带你一文读懂报价型理财产品
2018-12-21 10:37:05  来源:华夏经济网  作者:  分享:

有一种理财产品,风险低,收益高于银行理财,期限灵活,1-24个月都有,而且是报价型产品。所谓报价型产品,就是你买入时产品管理人就会给一个预期收益率,到期基本按这个价格来支付,没有波动,每一期的报价并不一致,而净值型的产品就要忍受每天的波动。

其部分期限的预期收益率一般如下:

这就是券商大集合产品,这种产品现在在市场上非常抢手,目前存量规模为6717.12亿元。

然而,很多投资者不太熟悉这类产品。其实,券商大集合产品属于券商资管类产品。

简单点说,券商资管产品就是证券公司集合投资者的资产发起设立的资产管理类产品。券商资产管理业务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1、服务于单一客户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2、服务于多个客户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3、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其中,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针对普通投资者,根据投资者的人数与资金规模的不同可分为:

1、限定性、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这就是所谓的“大集合”;2、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小集合”。

一、限定性“大集合”

限定性产品主要投资于国债、债券型基金、企业债券及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股票、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限定性产品的投资起点为5万;参与人数200人以上。

二、非限定性“大集合”

非限定性产品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和权益类的比例不受限制;非限定性产品投资起点为10万元;投资人数200人以上。

三、小集合

小集合除可投资大集合的投资范围外,还可以投资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的投资品种,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投资品种;小集合产品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以下,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客户数量不受限制。(注:2013年相关法规修订后,该条已不再适用)

以上分类及限制是目前市场上主流的说法,但其实监管层在2013年对券商资管相关法规做了一些调整,里面有一些细微的调整,我们需要注意。

在具体说明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券商资管业务的发展史及监管政策的具体变迁。

2001年,证监会下发《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首次界定了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券商资管业务由此起步。2003年,证监会颁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券商资管业务正式登上历史舞台。2005年,光大证券发行首只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券商资管业务正式扬帆起航。

与此同时,资产管理行业中公募基金、信托、阳光私募等子行业相继迎来高速发展期。受益于2005-2007年的大牛市,2005年公募基金和阳光私募迎来发行小高峰。2008年,伴随着银信合作的兴起,在“四万亿”刺激下信托进入爆发式增长期。

截至2011年底,公募基金管理规模达到2.17万亿,信托资产规模达到4.81万亿,而券商资管规模仅有0.28万亿。

2012年,券商资管迎来发展元年。2012年10月,证监会颁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规则《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也称“一法两则”)。

“一法两则”扩大了券商资管的投资范围,调整了投资限制,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分级,并将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大大缩短了产品设立时间。政策红利的释放,奠定了这一时期券商资管繁荣的基础。

截至2012年底,券商资管规模达到1.89万亿,同比增长5.75倍。2013年6月26日,证监会公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下文简称《管理办法》与《集合细则》)。2014年底,央行时隔两年半再次降息,启动了2015年的大牛市。

在市场宽松的流动性下,银行间市场利率不断走低,依赖利差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银行面临资产荒的境地。因此,银行特别是主动管理能力弱的中小行将银行理财和自营资金以委外方式委托给非银机构,达到获得高收益的目的。在银行委外不断扩张的过程中,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等均成为载体。在委外推动下,券商资管规模持续高速增长。

2015年股市巨幅震荡引起监管层的高度重视,也拉开了本轮资管行业去通道、降杠杆的序幕。2016年、2017年监管层密集发声,金融去杠杆强力推进,最终催生了2017年11月底的《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

在此期间,券商资管规模从之前的持续增加在2017年二季度出现拐点,总规模开始下降。

截至2018年3季度,券商资管总规模为14.18万亿。在历次监管制度的变迁中,2013年法规的修订对券商资管业务影响深远。

“大集合”成历史遗留产物

2013年6月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与《集合细则》,删除了针对“大集合”的专门规定,将不再有“大、小集合”的划分;同时,“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也统一调整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且规范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无论集合计划、定向计划和专项计划,均为私募理财产品。修订之前存续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计划,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可以继续运作。

具体就是说,目前市场上的大集合资管产品是2013年以前证券公司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的、投资者人数可以超过200人的集合资管产品。后监管部门对制度进行修订,禁止证券公司新增大集合资管产品,存量业务可以继续依照产品成立时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运作,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注册为公募基金。从这个角度看,大集合产品其实是一种历史遗留的产物,也正是因为这一点,使得目前市场上此类产品极度稀缺,成了抢手货。

目前可能存在的疑问就是,政策已经转向,买这类产品未来会不会有什么负面影响。针对这一点,监管层也给出了答案。

“大集合”新规发布

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重点对大集合产品进一步对标公募基金、实现规范发展的标准与程序进行细化明确,并给予了合理的规范过渡期,在规范进度上不设统一要求。

经规范后,大集合产品将转为公募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持续稳定运作。

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设置2年过渡期,存量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要在2020年12 月31 日前对标公募基金进行管理;2、连续60个工作日投资者不足200人或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存量产品,在过渡期内逐步转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3、在未完成既定规范前,应当控制产品规模,非现金管理类大集合产品原则上不得新增净申购额,现金管理类不得新增客户;4、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等资金池业务特征的大集合产品;设立份额分级的大集合产品要按照资管新规规范;5、大集合产品不得在未完成整改规范前,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产品份额;通过分期发行独立核算子份额等方式变相发起设立新的大集合产品等。

最后的投资窗口期

综上不难看出,监管层不让证券公司新增大集合资管产品,是为了进一步整合大资管行业的整体监管。2013年6月前成立的现存“大集合”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依法受到保护。

而由于大集合的低风险、相对银行理财的高收益以及灵活的期限,可以继续投资的产品在市场上非常抢手,从大集合新规看,可投资的窗口期仅有两年了,值得去发掘、把握!

 

附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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