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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旅游遇纠纷可90天内投诉 旅游投诉新规7月实施
2011-03-26 17:48:47  来源: 华夏经济网   作者:  分享:

旅游投诉有效期由现在的60天延长至90天,旅游质监部门接到投诉后须在5日内行动……作为全国首个关于旅游投诉的法规,7月1日《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将在天津市正式实施。它将增加旅游投诉处理的透明度,并提高游客的维权效率,更好地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一改旅行社以往只注重产品推广,不注重售后服务的现状,旅游市场将会得到进一步规范。

  游客权益受损 90天内投诉

  7月1日起施行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从旅游合同结束之日算起的90天内,游客都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投诉。此举意味着新《办法》对投诉时效时间的起始日做出明确的界定,同时延长了投诉时效时间,更好地保护了游客和旅行社的权益。也就是说,如果合法权益受损,游客一定要在旅游合同结束之后的90天内提出投诉。超过90天的,旅游质监部门可不予受理。

  质监接到投诉 须5日内行动

  如果游客担心投诉处理缓慢,新《办法》则大大消除了游客的顾虑。根据规定,在接到游客投诉之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有处理行动,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送达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则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出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同时,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明确是否调解成功的处理意见,避免投诉“有投无回”。调解不成的,投诉人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游客滞留景点 可动用质保金

  如果因为旅行社的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甚或造成旅游者滞留,旅行社要及时支付实际发生的交通、食宿或返程费用。如游客与旅行社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做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

  新《办法》还提出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这样,游客即便在旅途之中也可及时投诉,使损害情况得到有效控制。

  四类事项可提出投诉

  对于哪些事项可进行投诉,《办法》作了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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