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4年7月9日,本公司间接全资从属公司东盈已认购透过瑞银配售总代价为23,265,600港元(不包含生意成本)之已认购股份。
认购事项(合计)组成上市法则第14.06(2)条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生意。
认购事项
董事会怅然颁布发表,于2014年7月9日,本公司间接全资从属公司东盈已按出卖价每股已认购股份5.92港元(不包含生意成本)认购已认购股份(即合共3,930,000股绿叶股份,按绿叶股份开端在联交所生意当日之股份合计,相当于绿叶全数已刊行股本约0.12%(假定并没有行使逾额配股权))。已认购股份之总采办价(不包含生意成本)为23,265,600港元,认购金钱(包含生意成本)由本公司于2014年7月9日从其于瑞银开立的账户领取。采办价以本个人之内部资本拨付。
据董事于作出一符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瑞银及其终究实益具有报酬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概有关连之自力第三方。
据董事于作出一符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绿叶及其终究实益具有报酬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概有关连之自力第三方。
认购事项
日期:2014年7月9日
代表绿叶之配售代办署理瑞银
主事人:东盈
将予配售之股份:已认购股份
总代价:23,265,600港元(按每股已认购股份出卖价5.92港元合计)
认购金钱:合共23,500,267.25港元,即总代价连同生意成本(即1.0%掮客佣金、0.003%证监会生意徵费,和0.005%联交所生意费)
停止认购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于审阅绿叶之招股章程(包含相关绿叶之停业方式及近期表示)后,本公司认为认购事项属一项具吸收力之投资,并可提高本个人现金之报答。
由于认购事项乃以上述出卖价作出,董事(包含自力非履行董事)认为,认购事项属公允合理、乃按普通商业条目订立,并适合本公司及其股东全体之好处。
上市法则之划定
由于个中一个适用百分比率超越5%但低于25%,认购事项组成上市法则第十四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生意。
普通事项
本公司之首要停业为投资控股,其从属公司之首要停业为运营一个购物商场。
东盈之首要停业为投资控股。
瑞银之首要停业为银行效劳及供给企业、机构及财富经管定见。
绿叶之首要停业为立异药品之开拓、临盆、营销及发卖。
东原地产:须予披露生意 认购证券
(审校:劳蓉蓉)
(权利编纂: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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