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周东旭)“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的上述表述,为宪法解释程序的落地提供了想象空间。宪法解释如何具体操作?台湾做法值得关注。
“大法官制度在台湾地区是对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10月24日上午,在北京大学举行的“海峡两岸司法改革与法治治理高端对话”上,台湾韩忠谟教授法学基金会董事长、台湾地区司法主管机构前负责人翁岳生做了题为《台湾地区大法官解释及制度对司法改革的影响》报告。
翁岳生见证了台湾大法官解释“宪法”的发展历程。1972年,翁岳生获得提名第三届大法官,成为台湾司法界有史以来最年轻的大法官,连续担任第三至六届大法官,成为任职届次最多、时间最久的大法官。1999年至2007年担任“司法院院长”;著有《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法治国家之行政法与司法》《行政法》等,在学术界影响广泛。
1947年,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颁布宪法,效仿美国建立司法审查制度,赋予司法院行使解释宪法及解释法律命令的职权。司法院设大法官会议,由17人组成。1948年9月15日,大法官会议进行第一次正式集会,大法官制度开始运行。
翁岳生介绍,当时的目的就是要把司法院建成类似美国的最高法院,行使宪法解释权力。司法院释字第1号在1949年1月6日公布。
1949年,“中华民国”司法机关迁到台湾以后,只剩下两位大法官,后来临时增补了七位来行使职权。翁岳生认为当时大法官类似政府的“法律顾问”,政府遇到什么问题,寻求大法官解决,而大法官需要思考的最大问题就是原先在大陆适用的法律,如何能在台湾得以延续。
比如,当时的民意代表任期已满,但选举无法举行,通过大法官释字31号(1954年)裁定,他们仍能继续行使职权,保证了大会的召开。翁岳生说,“‘宪法’能够在台湾运作下去,这是大法官的一个最大工作。”
大法官也面临与“立法院”等权力机构的博弈。立法机构出台的“《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就是对大法官权力的一种约束,规定解释案需有大法官总额四分之三的人出席,即出席会议四分之三人同意,才能通过。而这一规定比立法机构修改“宪法”的要求还要严格。
翁岳生认为,这是由于在具体案例的处理过程中得罪了立法机构,所以要“缩小大法官的权力”。立法机构对大法官的另一个限制是缩减大法官近三分之一薪水,并规定教授出身的大法官退休后不得享受终身保障,只有法官出身的大法官才可以。
对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的争斗,翁岳生表示大法官处理起来相当慎重,“司法是靠人们的信赖而存在,自身并没有执行的权力,只有裁判权。”所以,通过释字228号,确立不介入政治问题的原则。
1976年,从第四届大法官会议开始,受理人民申请解释“宪法”的案件逐渐增多,主要针对已经用尽方法,但“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受到侵害,仍没能得到救济的情况。翁岳生指出,“大法官的功能从政府的顾问,开始向人权保障转移。”
大法官制度将人权保障作为主要任务,并不断完善,公务员、军人、学生等都可以提出请求,人权保障的作用不断扩大。
在裁断与“宪法”相违背的法律时,大法官一般会保持歉抑态度,尽量先让立法机构修正,而非直接宣布无效。即使裁断法令等无效,一般也是宣布今后无效,而非绝对的自始无效。但是,对于涉及人权保障的法律或政令,如果立法机构坚持不修改,大法官也会在一定情况下用“解释代替法律”。
翁岳生介绍,现在大法官们也普遍认为,虽然大法官制度看起来是英美法化,其实更像德国的联邦宪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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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大法官制度也在不断变革。2013年1月通过相关草案,大法官制度全面法庭化,分为“宪法法庭”及统一解释法庭,开庭辩论并作成裁判书,不再以闭门会议方式进行。
翁岳生现为台湾韩忠谟教授法学基金会董事长,此行是应中国法官协会邀请,率领参访团推动两岸法律交流。10月23日和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分别会见了翁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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