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11月20日9时20分许,河南省许昌交通管理支队第一交通执勤大队二中队长张鹏带领江方龙等辅警,在许昌市东城区建安大道与许州路交叉口利用缉查布控系统现场查处违法。这时缉查布控系统预警平台预警一辆号牌为豫KDL***0的小型轿车的历史违法未处理比较多,有必要进行询问盘查,通知他尽快处理。该车在沿建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中队长张鹏指挥辅警江方龙进行提前管控,顺利拦截该车辆,就在张鹏对驾驶员进行进一步询问核查时,发现该男子神情紧张,不可出示驾驶证,说话吞吐不清,并且该男子身上有酒味,该驾驶人极有可能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张鹏果断命辅警江方龙将其进行隔离,进行询问得知该男子名叫付某某,并用酒精测试仪当场进行酒精呼吸测试,酒精呼吸测试结果显示为5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是将其带回队部进一步调查,经调查后又发现付某某没有取得驾驶证,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就在许昌交通管理支队第一交通执勤大队队部对付某某进行调查时,嫌疑人付某某趁办案民警注意力在看资料时,迅速夺门而逃,辅警李聪、尤阳迅速追了出去,副大队长张朝阳同志刚好在走廊看到,也迅速追了上去,一直追到花都大道上,嫌疑人付某某速度变慢,被张朝阳、尤阳和李聪追上带回。
目前,对于付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驾驶人付某某的违法行为给予1500元的处罚。(作者:张沙沙、沙五德、任勤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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