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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洪泽集中宣判首批涉恶案件
2018-11-01 23:08:22  来源:华夏经济网  作者:  分享:

10月31日,洪泽区人民法院召开扫黑除恶集中宣判大会,对3起涉恶案件14人公开宣判。

以段某为首形成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10余人,涉及犯罪罪名2个,犯罪区域涉及洪泽、金湖等地,先后采用软暴力讨债、殴打他人、毁坏财物等寻衅滋事犯罪10起,还为逞强斗狠聚众斗殴犯罪1起,其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查明,段某纠集被告人孙某、王某等人,形成了以段某为首,孙某、王某为骨干成员,组织者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内部分工明确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段某为成员统一购置砍刀、匕首、安排食宿,通过发放高利贷、软暴力讨债方式获取经济利益。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间,段某领导该犯罪集团成员先后在洪泽、金湖两地有组织地实施了软暴力讨债4次、打砸5次、逞强斗狠1次等违法犯罪活动。

在软暴力侵害中,段某等人采用向被害人家泼大粪、墙壁喷漆催债、使用牙签、502胶水堵门锁、砸窗户、戳破汽车轮胎等方式讨债,使用这种流氓滋扰手段使他人产生恐惧,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纠集他人多次实施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另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段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被告人段某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并且被告人段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段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洪泽法院依法判处段某等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刑罚,段某还被判处罚金1万元。

(作者:鲁海军、吴国祥、杨正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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