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频道 > 社会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2017-06-29 19:43:10  来源:央广网  作者:Admin  分享:

 央广网杭州6月29日消息(记者陈瑜艳 通讯员张晓晨)记者今天从浙江省气象局了解到,《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3月30日经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并获全票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即将施行的《条例》明确规定,五类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发布期间,学校自动停课,误工不算缺勤。《条例》第二十九条指出: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霾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停课;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防灾减灾需要,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或者调整工作时间等措施。

  作为《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配套措施,今年4月,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该《意见》的出台以制度的框架为极端天气下的学生、职工等密切关联的人群提供了更加精细化的应对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将针对不同时段发布的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例如,当日上午6:00前当地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且在当日上午6:00仍维持的,区域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应于当日全天停课;当日上午6:00以后至学校上课前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一般不安排上新课,并对延迟到校(含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在校上课期间遇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并做好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放学前1小时内遇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维持的,学校可提前或延迟放学,并应在确保学生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安排学生离校。

  五类气象灾害红色预警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防灾减灾需要,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应当从保护职工安全角度出发,事先制定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的工作安排,明确推迟上班、提前下班、复工等规定,并告知职工。职工在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不得扣减工资福利等。

  同时,《条例》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职责作了细化和补充。不仅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职责、主管机构和职能部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职责,还首次从法规上明确基层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气象协理员、信息员的职责。

  《条例》第二十六条还授予政府和有关部门强制转移权。当情况紧急时,组织转移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依法实施强制转移。

  《条例》还规定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和解除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以破除多头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困惑,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更有针对性,更加明确。并在同意发布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传播虚假和其他误导公众预警信息的罚则,要求不得擅自删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不得传播虚假和其他误导公众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此外,《条例》还搭建了覆盖“风险区划、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响应、保险救助”全过程的气象灾害风险管理链条。

  浙江省气象局局长苗长明表示,浙江省是一个气象灾害多发、频发、重发的省份,全省每年气象灾害占所有自然灾害的90%,防灾形势很严峻。《条例》的实施将有效提高浙江省防御气象灾害的法制水平,指导全社会科学防灾。

 

相关新闻

    无相关信息

◎版权作品,未经华夏经济网书面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我们 - 媒体合作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15-2019. 华夏经济网 www.huaxiajingj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jubao@huaxiajingji.com 执行主编:慧文

京ICP备11009072号-3 未经过本站允许,请勿将本站内容传播或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