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0月23日消息(记者王逸群)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昨天(22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本次会议继续审议。据介绍,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次会议两次审议,本次会议是第三审。
草案三审稿提出,未成年被告人不适用速裁程序,以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此外,草案三审稿增加缺席审判相关内容,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对缺席审判案件入口严格把关等。
刑诉法修正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了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审议结果报告时表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沈春耀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专家学者提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践中通常采用有利于关护帮教未成年人的审判方式,并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庭教育。速裁程序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且一般采取集中审理、集中宣判的形式,不利于开展关护帮教和法庭教育,难以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建议增加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宋英辉表示,在草案二审稿征求意见过程中,他就提出速裁程序不要适用于未成年人被告,因为速裁程序并不能承担对未成年人被告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
宋英辉认为,未成年人案件要进行社会调查,这是需要时间的,而速裁程序的期限太短。审理未成年案件的时候,犯罪的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成长经历等都要详细去了解、调查、核实。同时审理未成年人案件要进行法庭教育,这是未成年人案件审判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速裁程序没有这样的环节,所以对于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它很难承担这样的任务。
此外,三审稿提出,将“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增加到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
宋英辉表示,认罪认罚制度、速裁程序等是为了鼓励有罪的被告人认罪。但并不意味着无罪的被告人,或者说让被告人背离自身意愿认罪,这是不提倡的,法律上不允许。所以即使被告人认罪,法院认为有疑点,也应该主动查明真相,这样有利于保障人权,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除了速裁程序,草案三审稿同时增加缺席审判相关内容,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对缺席审判案件入口严格把关。
沈春耀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学者提出,缺席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法院在案件入口审查上应严格把关,除了审查起诉书是否具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外,还应当对是否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进行审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加强人民法院对缺席审判程序的入口审查特别是程序性审查是非常有必要的。
陈卫东指出,从目前修正草案规定的适用缺席审判的情形来看,包括了比如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等,这些不同情形的缺席审判,适用的程序条件是不一样的。那么,加强对程序条件的审核,就可以防止把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也纳入到缺席审判程序中。这样的做法体现了对缺席审判案件的严格把关,对缺席审判被告人权益的严格保护。
此外,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五条中对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就缺席判决提出上诉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建议增加人民检察院对缺席判决提出抗诉的规定。该建议被写入到草案三审稿中。
陈卫东教授解释,二审稿特别强调了缺席审判中被告人家属的独立上诉权,但是并不等于否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权。
此外,草案三审稿提出,在刑事诉讼法附则中增加规定,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陈卫东教授表示,该修改为中国海警局海上维权执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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