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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制定的财产分割协议不规范问题提出的司法建议
2018-11-30 15:05:57  来源:华夏经济网  作者:  分享:

【背景】

2016年至2018年9月,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受理了30多件已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后因财产分割不清楚、不合法所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都是因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够严谨、不合规范导致的,法院审理此类纠纷难度较大、事实难以认定、解纷难以实现。为减少此类纠纷,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特向新巴尔虎右旗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新右法建[2018]22号

新巴尔虎右旗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近几年,本院在审理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件中,发现离婚双方当事人在贵局协议离婚时存在对财产分割达成的内容过于简单、不够严谨、不合规范等问题,造成当事人重新诉讼,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而且有些争议较大案件容易激化矛盾的隐患。贵局制定的“财产分割协议”存在以下四点问题:

一、双方离婚时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将登记在父母名下的财产约定给另一方或者当成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这种不严谨做法导致了财产所有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二、财产分割协议中有涉及“家中一切财产归一方所有”、“部分面积房屋归一方所有”的内容。但由于这些协议中没有明确列举财产明细,离婚后给付一方不交付财产,另一方凭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交付,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对财产表述不一导致无法认定财产。

三、协议中涉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男(女)方负担”的内容,由于在制定协议书时没有列举债务清单和明确债务数额导致债务时不时的冒出一笔,使负责偿还债务的一方叫苦不迭。

四、牧民身份的夫妻离婚时,达成“一方放弃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草场”的协议,离婚后放弃草场的一方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给付草场,但此诉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针对上述问题,本院建议贵局在办理离婚登记中对夫妻分割财产协议要做到以下几点:

1.离婚双方分割财产为房产时,必须严谨审查房权证或者财产证明,并务必按照房权证或者财产证明登记的信息填写协议内容。

2.协议内容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男(女)方负担”的约定,务必列举债务清单且明确表述债务数额,并要一一注明债权人姓名。

3.协议内容涉及“家中一切财产全归一方所有”的,对所有财产必须一一列举,明确写明财产的名称、新旧程度及价值。

4.夫妻离婚是涉及草场承包经营权的应当要十分慎重的对待承包草场所达成的协议。因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在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承包权是土地法赋予经济组织成员赖以生产、生活的资本,是不可分割的,一方放弃承包经营权或双方分割草场应当要符合土地法规。

综上,贵局在办理离婚登记中应当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进行逐一审查,如工作人员审查有困难,应当提醒离婚夫妻至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服务所接受咨询草拟财产分割协议书。最后,本院建议贵局会同律师草拟一份较为科学、严谨、规范的离婚协议格式样本。以上建议请予以研究考虑,并将反馈意见于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七日内函告本院。

【效果】

司法建议发出后,新巴尔虎右旗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高度重视,就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调研,对司法建议反映的问题召开了专门会议研究解决问题,为最大限度防止此类问题发生提出如下加强措施:

1.健全完善离婚协议书的相关内容,拟订一份规范的离婚协议格式样本。有效减少当事人争议,避免无谓的诉讼,维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要求登记员认真学习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熟悉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加强对登记员的业务培训,教育引导登记员做好依法行政,务必严格以程序规范登记,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包振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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