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9月1日起,国际反避税大网将正式拉开,身在海外的华人纷纷担忧,自己到底应该怎么办?
如今,已有数千海外华人账户被封,超过21万亿美元隐秘资产无处藏身!甚至,赵薇也因CRS遁形,终究“空手套白狼”失败被罚市场禁入。
CRS+个人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令中国富人们颤抖
中国开始首次与其他部分国家交换CRS(海外金融账户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信息,中国的税务部门将掌握个人境外收入,一旦被列为高风险的纳税人,在巨额资金面临审查的同时,还得补缴大额的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账户里有25-100万美金的账户全部被查,为中国税务居民的账户也已经在九月一日送往各个国家交换税务信息。
中加间签署的《中加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下称“《协定》”),是确定加国华人向哪国纳税的重要指导文件。
身在加拿大的华人们,我们应该怎么办?
这篇文章告诉你你该缴哪国的税?
CRS是什么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即“共同申报准则”。它是2014年7月OECD发布的AEOI标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一个构成部分,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出的,用于指导参与司法管辖区定期对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进行交换的准则,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避税行为,标准中即包含“共同申报准则”(CRS)。
承诺实施CRS的国家和地区,都要将非本国税务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进行交换,这实际上就是一个避免海外逃税的系统,CRS启动后,中国人的海外资产面临“裸奔”的局面。
目前,全球已有101个国家和地区承诺实施CRS,涵盖了几乎所有的发达经济体,以及全球主要“离岸避税地”和“洗钱中心”(比如维京群岛、开曼群岛、泽西岛等)。
CRS都包括交换什么信息
海外机构的账户类型: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
账户内容: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现金值保险合约、年金合约、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券权益
资产信息内容:账户及账户余额、姓名以及出生日期、税收居住地、年度付至或计入该账户的总额
中国CRS进展表
税务居民身份的判定
一个人该向哪国交税,最重要的先决条件即是他的税务居民身份判定。《协定》中,对税务居民的判定作出了四项规定,现以简单易懂的语言予以呈现:
1.在哪国有永久居所,就是哪国税务居民。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下称“总局”)的官方解读文件,“永久居所”不见得是“个人名下的产权房”。在两国都有永久居所时,则以“将哪国视作重要利益中心”作为决定税务居民身份的标准。重要利益中心可以居所、亲属、银行账户、驾照、保险等社会联系作为参考标准。
例子a:一中国人在加拿大没有房产,但长期租房生活。其将被中国视作非中国税务居民,被加拿大视作加拿大税务居民。其在中国的金融账户信息将可能通过CRS被加拿大掌握。
例子b:一已经入籍加拿大的中国人每年在加拿大生活4个月,但在加拿大有车有房,孩子也在加拿大上学,则其有可能被视作“将加国视作重要利益中心”,而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其在中国的金融账户信息将可能通过CRS被加拿大掌握。
2.在哪国都没有永久居所,则根据其习惯居所所在地判断其税务居民身份。根据总局的说法,此时即应将个人在两个国家的居住时间纳入考量。网络上流传甚广的“以居住是否超过183天为判断标准”的说法,即是由此而来。值得注意的是,“居住是否超过183天”并非两国税务机构对税务居民身份判断的唯一标准,在《协定》中也没有明确的文字体现。
例子c:一中国人频繁往加拿大出差,但一年内未在加拿大居住超过183天,在加国也无产业、亲属和财产,其大概率不会被视作加国税务居民,在中国的金融账户信息也不会被交换。
3.在两国都没有永久居所和习惯居所,则根据国籍决定税务居民身份。
例子d:一加拿大籍华人频繁在中、加和第三国之间出差,名下无房产,亦无固定住所,长期居住宾馆。此时根据国籍判定其是加国税务居民,其在中国的金融账户信息可能被交换。
4.拥有双重国籍时,两国协商解决。这一条例显然与中国现行《国籍法》冲突,在实际生活中应用价值不大。
不动产所得
房产是加国华人在处理税务时所重点关注的话题。按照中加两国的现有规定,不动产有关信息并不在CRS税务信息互换的范围之内。但是,根据《协定》,因不动产产生的收益可能被纳入征税范围。协议规定:在一国取得的不动产所得,可在另一国被征税。根据总局的解释,这里的“不动产所得”指使用、出租等。
例子e:一生活在加拿大的华人出租自己在中国的房产并盈利,如其根据本文上述标准被中国视作加拿大税务居民的话,其在中国的房租收益将被视为海外收入,并被加国政府征税。
个人收入
1.被哪国视作税务居民,在哪国得到的工资、报酬就必须在该国交税;a国税务居民在b国取得的工资、报酬,可以被b国征税。
例子f:一中国人一年中有半年时间被派常驻加拿大,并领所在公司加拿大分部开支的加元薪水,其在一定程度对两国都有纳税义务。中国领的工资交中国的税,加国领的工资交加国的税。
2.如a国税务居民在b国一年内未住够183天,得到的报酬非b国雇主支付,且报酬不是a国机构在b国的常设分支负担的话,则该人无需向b国交这部分收入所得税。
例子g:一中国人被中国公司派往加拿大参加为期三个月的商业会议,在加期间领中国公司发的人民币薪水,则这部分收入无需向加拿大纳税。
留学生
留学生的生活费不应被所在国征税。
例子h:一在加拿大上学的中国留学生从在国内的父母处收取1万加元汇款,该笔汇款无需被加拿大征税。但汇款仍需遵守中国购汇相关规定,并仍可能被加国税务部门以“反洗钱”理由进行查验。
双重征税消除方法
例子i:一生活在加拿大的华人在中国有固定收入,这笔收入在中国已经被扣除税费,但在税务信息互通时代将可能被加拿大视作可征税的海外收入。该华人在加拿大报税时应提供带翻译件的“完税证明”(中国各地税务机关可开),在加拿大即只需就两国税率之间的差额补缴税费,而不用被征两份税。
由于中国的个税改革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有关中加避免双重征税的议题必将成为下半年移民和中加两国财税从业者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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