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了一则裁定书,当事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招行深圳分行”)及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湖南高管局”)。该案从最初提起诉讼至今已持续近3年时间,焦点是一封回购《承诺函》。
为了帮助湖南宜连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连公司”)拿到融资,湖南高管局违规向招行深圳分行出具了担保类《承诺函》。本案二审最终判定该《承诺函》无效,但就宜连公司不能偿还招行深圳分行的贷款本息4.55亿元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湖南高管局需承担1/3赔付责任。
此前,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出于招商引资的需要,明知自身不具备保证人资格仍出具《承诺函》,为相关企业获得贷款做背书,同时银行明知国家机关等机构禁止作为担任保证人却仍要求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出具担保函,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金融律师张远忠表示:“该类纠纷很常见。过去,地方政府为了获得贷款出具担保函的情况比较普遍。由于之前埋下了隐患,目前该类纠纷出现了一个爆发期,相对较多。”
“飞蛾扑火”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2006年3月9日,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政府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宜连公司签订《湖南宜章至广东连州高速公路项目特许投资、建设、经营、养护管理合同》。
2009年8月20日,招行深圳分行与建行湖南分行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宜连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两家银行共同向宜连公司发放贷款12亿元,其中建行湖南分行发放8.4亿元、招行深圳分行发放3.6亿元。
(2017)最高法民终353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在上述合同签订前10天
相关新闻
◎版权作品,未经华夏经济网书面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Copyright 2015-2019. 华夏经济网 www.huaxiajingj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jubao@huaxiajingji.com 执行主编:慧文
京ICP备11009072号-3 未经过本站允许,请勿将本站内容传播或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