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年修订)》,募集配套资金可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2016年6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以下简称《问答》),对防止相关主体滥用配套融资便利,规避重组上市监管,遏制投机套利,引导市场预期理性回归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完善配套融资规模的计量方法,支持标的资产对相关主体的增资资金设定明确、合理用途。二是优化重组上市监管安排,支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认购配套融资、增资标的资产等方式真实、持续地巩固控制权。明确提出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要求。三是放宽配套融资使用,明确配套融资可以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以满足并购重组后续整合产能、优化资本结构等需求。
具体来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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