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广东省珠海市中级法院以被告人徐辉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认为徐辉故意杀人、强奸一案存在较多疑点,交广东省检察院复查此案。
●2008年,广东省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决定。2011年,广东省高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珠海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
●2014年,广东省珠海市中级法院宣告徐辉无罪。
9月15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法院对已服刑近16年的被告人徐辉故意杀人、强奸案再审宣判,宣告徐辉无罪,当场释放。
这一结果,来之不易。记者了解到,从2006年12月25日受理徐辉故意杀人、强奸案,到徐辉被宣告无罪,在七年多的时间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下称最高检申诉厅)与广东省检察院上下联动、相互配合,注重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积极主动发挥监督职能,对徐辉案的重新审理及改判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警犬缉凶,被告人喊冤
1998年8月25日清晨,珠海市小林镇雅兴照相馆旁土地庙北面的小巷内,出现一具裸体女尸,引来群众围观。很快,有人认出,死者是住在附近的居民严娟(化名)。
严娟只有19岁,因年轻貌美被当地人称为“小林之花”。公安机关经初步侦查确定,严娟生前曾遭遇性侵害,头部被钝物击打,系被绳索勒颈窒息而死。此案一出,立即在街头巷尾引起热议,众说纷纭。
为了快速抓获凶手,珠海警方在案发后的第一时间就启用警犬协助破案。很快,警犬“猎鹰”发现了本案的第一现场——小林镇旧税所厨房。随后,“猎鹰”继续追踪,从案发现场追到不远处的小林镇劳动服务站,并顺着楼梯上到二楼走廊位置。不久,另一条警犬“忠诚”也追到同一地点。时任小林镇劳动服务站副站长的徐辉家,就在服务站二楼南侧。徐辉遂被纳入侦查机关的怀疑视线。
1998年9月17日晚,即案发后的第23天,徐辉被警方带走。数日后,当地警方宣布案件告破。警方公布的案情显示:徐辉当日见严娟孤身一人在夜晚外出,遂生歹念,于是趁妻子不在家、孩子熟睡,尾随严娟,将其砸晕后实施强奸,而后在严娟醒来呼救时,因怕事情败露而将其灭口。
2001年5月,珠海市中级法院认定:徐辉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收到判决后,徐辉不服,大声喊冤,称自己根本就没有实施过强奸、杀人的行为,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2001年12月,徐辉被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
徐辉依然不服,继续喊冤,又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2005年11月,广东省高级法院还是没有认可徐辉的无罪辩解理由,驳回了他的申诉。
此后,徐辉和他的家人并没有放弃希望,他们开始了艰难而漫长的申诉之路。
2006年12月,徐辉的哥哥徐庆委托律师提出的刑事申诉材料,被寄送至最高检申诉厅。
鉴定结论疑点重重,最高检果断督办
2006年12月25日,一份申诉材料被送到了最高检申诉厅,检察官、承办人宋伟在审阅了全部申诉材料后,发现了原案的多个疑点。
原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徐辉于1998年8月25日凌晨,趁邻居女青年严娟单独在路口等人之机,持砖头将其打昏后,对其实施强奸;当严娟苏醒呼救时,又用电线勒住其脖颈致其死亡。
宋伟认为,原审裁判所采信的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中,存在较大问题。一方面,原案证据无法确定被告人作案使用的凶器,砖头和电线均未找到。另一方面,判决书中有关警犬鉴别书、DNA鉴定等内容,也需要特别关注。
在宋伟看来,警犬鉴别书的结论“弃尸现场提取的足迹气味与徐辉的拖鞋气味同一”,虽然是原审裁判认定徐辉犯罪的较为重要的证据,但是,并没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将警犬鉴别书列为刑事证据种类。特别是,本案的DNA鉴定表述为“经DNA检验,严某阴道内提取物含有两个不同个体成分,不排除有徐辉、周某的精斑”,这一结论并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
虽原审裁判中显露出较大疑点,但是能否因此就认定本案是一起错案呢?很多问题,都令宋伟陷入深思:DNA鉴定的“不排除结论”能否进一步做出分析说明?警犬鉴别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为何原审判决、裁定将其列在证据中?而且,徐辉在侦查机关曾经作出过4次有罪供述还书写了一份亲笔供词,对这些有罪证据应当如何看待?
面对这个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同时申诉也已被省级法院驳回的案件,宋伟认为,只有全面审查案卷材料,才能得出较为客观公正的意见,并将审查情况向厅领导作了详细的汇报。申诉厅经研究认为,徐辉案存在错误可能,考虑到该案广东省检察院未进行过审查,且在广东省内调查核实更为便利,于是决定交办,由广东省检察院依法复查,申诉厅将此案作为重点案件跟踪督办。
2007年1月8日,最高检申诉厅正式向广东省检察院发出交办函,明确要求广东省检察院依法立案复查,并强调,要在全案复查基础上,重点查清案件事实是否清楚,申诉人所提疑点能否合理排除,认定徐辉为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排他性等。
全面审查、突破重点,检察机关再审建议获采纳
广东省检察院在收到最高检交办材料后,高度重视,指定该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迅速对徐辉申诉案立案复查。2007年3月9日,徐辉申诉案正式立案。
“立案后,我们首先调阅了检察机关所掌握的徐辉案的批捕、公诉卷宗。”广东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检察官、承办人方炳向记者回忆,2007年11月,他到珠海市中级法院,经协调,借阅到了徐辉案的侦查、审判卷宗,约定借阅1个月。在此期间,方炳和同事们把卷宗中一些要点复印了下来。
为了复查全案证据,方炳和同事们走了很多地方,找了很多人。
方炳在复查卷宗时发现,徐辉案侦查卷宗中,询问、讯问笔录共18份,其中徐辉只有4次作了有罪供述,交代了犯罪经过。“这4次有罪供述是怎么取得的?之前、之后为什么不认罪?虽然他的有罪供述和现场勘查有很多一致的地方,但我们也发现了矛盾。”方炳表示,他曾多次往返广州、珠海实地调查核实原案证据,还曾去珠海市公安局找了徐辉案的承办人。
方炳调查中了解到,该案影响较大,当地群众议论纷纷,徐辉在案发后23天才被拘留,此前已多次被侦查人员询问,因此,徐辉有可能从中获知部分案情;且侦查机关没有查获徐辉打晕或者杀害严娟的作案工具,故而徐辉的有罪供述不能得出他强奸杀人的唯一结论。
相关新闻
◎版权作品,未经华夏经济网书面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Copyright 2015-2019. 华夏经济网 www.huaxiajingj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jubao@huaxiajingji.com 执行主编:慧文
京ICP备11009072号-3 未经过本站允许,请勿将本站内容传播或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