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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地铁站内遭男伴侣砍死 站方被判担赔偿近5万
2014-06-22 12:37:45  来源:华夏经济网  作者:淡无盐  分享:

  南都讯记者任先博 通讯员范贞夏 瑶瑶
  地铁上发性命案,地铁公司是不是要担责?近日,广州中院二审一路热诚胶葛命案,保持一审原判:判决地铁公司未尽安然保证权利承当20%赔偿权利,向死者家族赔偿45403元。
  案情:男人思疑女友出轨杀人
  2011年3月5日19时许,广州地铁四号线新造站人来人往,22岁重庆女子阿莹(假名)筹算当晚去mm家住,第二天乘飞机回成都。她拖着行李箱刚走上A 1出口自动扶梯下行至空中时,前男伴侣顾万军迎面走来拉住她质问“为什么不回我短信?”,阿莹想挣扎逃走。纠缠了几分钟后,顾万军掏失事前筹办好的辣椒粉朝阿莹撒畴昔,然后抡起菜刀对阿莹的脖子、肩膀一通猛砍。半小时后,阿莹就地灭亡,顾万军拨打报警德律风投案自首。据顾万军归案后供述:他和阿莹曾是情人联系,由于思疑女友哗变热诚,心生恨意,蓄谋报仇。
  2011年9月15日,广州市中院以专心杀人罪判处顾万军死刑,褫夺政治权益毕生,赔偿死者家族经济损失227015元。判决后,顾万军没有就民事部门提出上诉,但并未向死者家族停止任何经济赔偿。
  判决:地铁公司担责后可向间接伤害人追偿
  对这起案件,家族认为地铁公司未尽合理的安然保证权利,遂将广州市公开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被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总额的20%即45403元。
  2012年11月23日,广州市番禺区群众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当晚,被告在运营场所内未能实时有用地避免和避免争斗事态的恶化,申明其在运营经管上确切具有错误,以致被害人在该景象中蒙受伤害。按照被告地铁公司在本案中的错误,该当承当20%的填补赔偿权利。被告向被告承当权利后,可以向间接伤害人追偿。
  广州市中级群众法院二审也认为,地铁公司均没有实时采纳办法避免和避免事态的恶化,故保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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