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三部委6月30日结合宣布《关于尝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让渡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盈利不同化小我所得税政策相关成绩的告诉》(以下简称《告诉》),明确了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盈利将尝试不同化小我所得税政策。
《告诉》划定,小我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让渡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刻日在1个月之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盈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刻日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刻日超越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一致适用20%的税率计征小我所得税。
《告诉》明确,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盈利时,对截至股权挂号日小我已持股超越1年的,其股息盈利所得间接由挂牌公司合计并代扣代缴税款。对截至股权挂号日小我持股1年之内(含1年)且还没有让渡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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