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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息盈利不同化计征小我所得税
2014-07-01 10:14:28  来源:华夏经济网  作者:淡无盐  分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日前下发《关于尝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让渡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盈利不同化小我所得税政策相关成绩的告诉》。小我持有“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份股息盈利,及挂牌公司派发股息时,小我所得税将尝试不同化税率。政策自7月1日起尝试,有用期5年。
  告诉明确,小我持有全国股份让渡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刻日在1个月及之内的,其股息盈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刻日在1个月以上至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刻日超越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一致适用20%的税率计征小我所得税。
  与此同时,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盈利时,对截至股权挂号日小我已持股超越1年的,其股息盈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间接由挂牌公司合计并代扣代缴税款。对截至股权挂号日小我持股1年及1年之内且还没有让渡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盈利时,一致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合计并代扣税款。第二步,小我让渡股票时,证券挂号结算公司按照其持股刻日合计理想应纳税额,超越已扣缴税款的部门,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小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挂号结算公司,证券挂号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任务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曾于2012年就上市公司股息盈利不同化小我所得税政策相关成绩发出告诉,就沪深两市持股人股票盈利股息,及上市公司派发股息时的小我所得税征收编制予以明确。比拟之下,此次“新三板”根基沿用沪深两市相关个税征收编制。除此之外,此次告诉还明确,小我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股份让渡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盈利所得,遵循本告诉划定计征小我所得税;从全国股份让渡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盈利所得,遵循财税[2012]85号文件,即上述相关沪深两市股息盈利个税征收编制的相关划定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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