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盐田法院对原深圳市罗湖区第六届群众代表大会代表、原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党工委书记、处事处主任陈学度受贿一案作出一审问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学度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小我财富群众币5万元。
盐田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陈学度在担负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处事处、翠竹街道处事处党工委书记、处事处主任期间,操纵职务上的便当,耐久违规将东晓街道处事处、翠竹街道处事处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发包给陈某卷(另案措置)所挂靠的多家公司。为了暗示感谢,陈某卷于2008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期间分六次共送给陈学度港币58万元、群众币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学度的亲属代其退缴全数受贿款港币58万元、群众币2万元。
关于被告人陈学度及其辩白人称陈学度系自首的成绩,盐田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学度不属于自动投案,照实交接的是办案机关已把握线索所针对的现实,不组成自首。
盐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学度身为国家任务人员,操纵职务便当,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好处,其行动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陈学度归案后能照实供述犯罪现实,认罪立场较好,可依法予以从轻惩罚。被告人陈学度主动退赃,可酌情予以从轻惩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学度暗示将与辩白律师筹议后再决定是不是上诉。(记者/戴晓晓 通讯员/王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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