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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播“我是歌手”侵权 流行公司被判赔50万
2014-07-15 09:33:43  来源:华夏经济网  作者:新财界  分享:

  因享有综艺节目《我是歌手》第二季的收集独播权,乐视网(天津)消息手艺有限公司将“流行网”运营公司北京流行在线手艺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00万元。近日,海淀法院经审理后判令流行公司遏制侵权、赔偿损失50万元。
  乐视公司诉称,流行公司未经答应,在其运营的流行网和手机客户端不法转播了2014年度《我是歌手》的完全形式,要求对方遏制侵权并赔偿损失100万元。诉讼中,乐视公司请求法院作出禁令,责令流行公司即刻遏制在收集和手机客户真个侵权行动。法院经约谈双方当事人,追加湖南欢愉阳光公司作为案件第三人后,向流行公司发出禁令。经查明:经建筑方授权答应,乐视公司取得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我是歌手》第二季的独家消息收集传布权,而流行公司则享有自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我是歌手》第一季的非独家消息收集传布权。法院认为,流行公司加害了乐视公司享有的消息收集传布权,应依法承当遏制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则权利。斟酌到《我是歌手》第二季是热播综艺节目,具有较高商业价值,流行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仍不断止侵权行动,且在节目中少量播放广告,获得商业好处,该当从重肯定赔偿数额。终究,判决流行公司赔偿50万元。(记者 彭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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