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天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同时,草案对监察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的产生和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作了规定。
为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草案规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同时,决定草案规定了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权和可以采取的12项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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