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杨乙,男,1962年出生,某村居民,2016年去世。杨乙一生未婚,无子女,其父母早已去世,杨乙除姐姐即原告杨甲外,无其他兄弟姐妹。被告徐甲系杨乙二伯母。被告杨丙系被告徐甲之子,与杨乙系堂兄弟关系。被告杨丁系被告杨丙之子。
杨乙四岁左右,因父亲已去世、母亲改嫁,被告徐甲作为其二伯母将杨乙和原告姐弟二人接至家中居住,照料其生活起居,后原告出嫁,杨乙继续在被告徐甲家居住、生活,直至杨乙二十多岁时才搬离被告徐甲家在外独自生活。
杨乙生前居住在某村的三间瓦房中,该房屋无相关建房手续。对该三间房屋是谁出资所建问题,原、被告陈述不一。原告主张是杨乙自己原来盖了三间草房,后草房倒塌,杨乙自己又建了三间瓦房。三被告主张原来的草房是被告徐甲盖好后给杨乙居住,后来三被告又将草房修补改为瓦房给杨乙居住。原、被告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
杨乙生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2016年6月,村委会与杨乙和杨丁签订《分散供养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关爱照料服务协议书》,杨乙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待遇,杨丁应查看供养人员的身体和生活状况、力所能及提供帮助和服务及时解决困难和问题。杨乙生前患有脑梗塞,患病期间,被告杨丁经常前往照顾。
2010年,杨乙居住的三间房屋因征地需要被拆迁,2012年,取得某小区安置房屋一套(建筑面积7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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