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2月21日《新京报》)
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规定,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按照青岛市的地方法规,学校不仅有对学生批评教育的权利,对于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还有“适当惩戒”的权利。这对于规范学生行为、增强教育效果无疑具有破冰意义。不过,学生的哪些行为需要惩戒、惩戒和体罚的界限如何划分、惩戒由谁执行,还缺乏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虽然有教育部的规定,但在现实教育实践中,教师不敢管学生的现象并不鲜见。《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都对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与规范教师的教育行为做出了严格的界定。体罚、变相体罚、歧视、挖苦、讽刺学生都是教师不能触碰的“高压线”。并且,家长、社会、教育部门都对孩子的成长教育普遍有较高的期望值,希望孩子受到良好的教育。如果学校校风不正、学生成绩不佳,政府、社会、学生都不会满意。在我国现行的教育体制下,教师只能在素质教育与升学压力的双重标准下谨慎地寻找平衡点。
作为教师,笔者坚决主张教师尊重每一名学生,让他们都受到适合其发展的教育;坚决反对教师体罚学生、歧视学生。尊重学生是教师应该把握的职业准则与道德底线。不可否认,少数教师的职业操守确实存在问题,但现实中许多情况是:因为强调维护学生权利,如果学生与教师发生纠纷,不管事情的起因如何、不管事态如何发展、不管谁是谁非,舆论往往把责任一股脑推到教师身上。而对学生的错误,往往采取宽容的态度。一旦教师对学生有体罚、歧视等出格举动,各种指责会铺天盖地砸向教师。让学校和教师对教育工作谨小慎微,生怕越雷池半步。
从教育理论上讲,只有不会教的老师,没有教不好的学生。但教育不是万能的,面对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难怪有教师感叹:现在的学生越来越难教。教师教育学生只能小心翼翼地在刀尖上跳舞,甚至不能在学生面前说一句重话,否则将被扣上“伤害学生自尊”的帽子。少数学生肆无忌惮地违反纪律,伤害教师的事情时有发生,然而教师对此无可奈何。教师不但不敢批评教育学生,还要想方设法取悦学生,师道尊严不断受到挑战。
青岛市在教育部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有适当惩戒违纪学生的权利,这是对教育理念的澄清,对师道尊严的捍卫。但是,什么是“适当惩戒”是一个难题,如果没有配套措施跟进,教师依然不敢教育、惩戒顽劣学生。
面对调皮学生,一方面教育者要反思如何提高师德素质与教育水平,掌握娴熟的教育艺术,对学生悉心关爱和正确引导;另一方面,家长、社会也应对此予以反思。全社会要共同探讨,寻求建立健康、融洽的师生关系,创设和谐的校园氛围。在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捍卫师道尊严。(胡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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