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楼盘)日报讯 案情引见: 近期,南京地税稽查查察一分局搜检人员在风险应对中发觉,某房地产公司2013年在地盘增值税清算以后陆续发生尾盘发卖收入8039万元,依然遵循预纳税率申报交纳了地盘增值税160.78万元。对此,搜检人员就相关政策停止了注释,要求企业从头合计地盘增值税增值率,补征地盘增值税1856.22万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和50%的罚款。
税务阐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拓企业地盘增值税清算经管相关成绩的告诉》(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的划定,在地盘增值税清算时未让渡的房地产,清算后发卖或有偿让渡的,纳税人应按划定停止地盘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元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发卖或让渡面积合计。单元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税务搜检人员提醒:清算后的地盘增值税交纳,应按照以上编制肯定的扣除项目金额按月从头合计增值额、增值率、税额交纳,不克不及再遵循预征率或清算时的理想税负率来合计交纳。
戴书琴
(权利编纂:HO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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