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怅然颁布发表,于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生意时段后),境外卖方(本公司间接全资从属公司)、境内卖方(本公司具有95%的间接非全资从属公司)及买方订立框架和谈,据此卖方已有条件赞成出卖,而买方已有条件赞成采办(i)别离间接持有首批物业的各首批方针公司的全数已刊行股本连同首批股东存款;及(ii)别离间接持有第二批物业的各第二批方针公司的全数已刊行股本连同第二批股东存款;及(iii)第三批物业,总代价为群众币714,536,000元(约893,170,000港元)。
由于出卖事项的一项适用百分比率(界说见上市法则第14.04(9)条)超越5%但低于25%,故按照上市法则第十四章出卖事项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生意。是以,出卖事项须遵循上市法则第十四章的申报及告诉布告划定。
越秀地产:出卖第三批物业的须予披露生意
(审校:杨晓敏)
(权利编纂: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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