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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体病患者“卖房”给继子,无效!
2014-06-21 14:22:01  来源:华夏经济网  作者:淡无盐  分享:

  朱阿婆与徐老师长教员是再婚夫妻,再婚后朱歇息到徐家。徐与前妻育有两子,大儿子已婚歇息别处,小儿子未婚,与两位老人同住。
  1986年,两人再婚五年后,朱阿婆被诊断得了肉体割裂症,前后数次住院,平常平凡活期到肉体卫生中心复诊,期间朱阿婆由徐老师长教员监护和赐顾帮衬。2006年,徐老师长教员因病归天,经居委会调和,由朱阿婆的弟弟活期赐顾帮衬朱阿婆的生活生计。朱阿婆名下有一套售后公房,平常平凡该衡宇用于出租津贴家用。2012年,朱阿婆的弟弟发觉姐姐名下的这套衡宇产权人于2007年已变换为徐的小儿子徐某。经体味,徐某与继母是经由过程生意编制赠与所得。朱阿婆弟弟认为,徐某操纵继母得了肉体疾病私行将衡宇过户到其名下,伤害了姐姐的权益,要求恢复,但遭到徐某回绝。2012年5月朱阿婆弟弟以朱阿婆监护人表面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判决生意合同无效,产权恢复至朱阿婆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阿婆2012年被剖断为无民事行动才干人,由此揣度其得病期间不具有完全民事行动才干人,故她签定的衡宇生意合同无效。
  案例评析
  《民法公例》第13条划定“不克不及识别本人行动的肉体病人是无民事行动才干人,由他的法定代办署理人代办署理民事勾当”,由此看出,肉体病人一旦被认定为无民事行动才干人,其民事法则行动必需在监护人的监护下完成。本案双方争议焦点,2007年产权过户时朱阿婆是不是具有民事行动才干。法院按照当事人具体景象分析评定了那时的肉体形状,认为朱阿婆自1986年病发后一向处于疾病中,且屡次住院终年服药,这表白朱的肉体割裂症从未治愈。按照2006年徐老师长教员病故后,两位继子并未赐顾帮衬朱阿婆,足以揣度2007年他们签定衡宇生意合同时,朱阿婆不具有民事行动才干。是以该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本案例由德佑地产供给)
(权利编纂: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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