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州(楼盘)的陈女士将名下一套十多年前采办的房改房出卖,并与买家签定了《衡宇生意合同》。但是,临近合同约定买受方领取房款的日子,买方调取了该衡宇的房产档案发觉衡宇的“房龄”比陈女士奉告他的要多五年,要求陈女士降价。双方未告竣分歧定见,发生胶葛而闹上法庭。
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卓文彬律师暗示,二手房生意过程中,买家斗劲关心地段、楼层、户型、装修、价款等身分,常常会忽视“房龄”,在合同中也不会对此停止约定。除买房人本身不够看重外,而一些中介机构也根基躲避“房龄”细节。虽然在本案中由于买受方是一次性付款,不触及按揭存款,是以“房龄”成绩不会以致合同手段没法完成。陈女士没有实在奉告衡宇房龄具有错误,但张师长教员本身没有周全部会衡宇景象也具有错误。卓律师倡议,在二手房生意过程中,考查“房龄”是首要环节,要在《衡宇生意合同》中说明衡宇的“房龄”,并约定买家有权根据《合同法》的划定变换或消弭购房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据《东南快报》
(权利编纂: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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