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兼房管局局长和拆迁办主任,在经管衡宇拆迁改革工程时,给他人供给便利,并取得他人捐赠住房。经安徽省淮南(楼盘)市谢家集区检查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马毓敏有期徒刑十年。日前,二审法院保持了一审问决。
经查,2001年至案发前,马毓敏担负淮南市田家庵区房地产经管局局长,并兼任田家庵区拆迁办主任。2001年至2011年间,马毓敏前后16次不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38.7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好处。个中,“生意额”最大的一笔是2004年接管“协作人”民福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已被判刑)捐赠的一套住房(价值群众币23.8万元)。往年5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马毓敏有期徒刑十年。一审宣判后,马毓敏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马毓敏操纵职务便当,屡次收受他人财物,一审问决适合法则划定,故保持一审问决。 (王来勇)
(权利编纂:HN666)
相关新闻
◎版权作品,未经华夏经济网书面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Copyright 2015-2019. 华夏经济网 www.huaxiajingj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jubao@huaxiajingji.com 执行主编:慧文
京ICP备11009072号-3 未经过本站允许,请勿将本站内容传播或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