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发布修订后的《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进一步明确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的支持范围、申报及使用、管理监督等事项。
办法明确,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电信普遍服务工作,包括农村、边远地区光纤和4G等宽带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的资金。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事项:一是行政村、边疆地区、海岛(礁)等地区开展光纤或4G等宽带网络建设。二是电信普遍服务试点承担企业,对行政村试点项目提供6年运营维护保障,对边疆、海岛(礁)试点项目提供10年运营维护保障。三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电信普遍服务其他重点工作。已经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列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执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相关规定。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定的试点项目综合成本,结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规模,对东、中、西部地区及各自治区按项目综合成本实施梯级补贴,对边疆、海岛(礁)等重点地区适当加大支持力度,并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各省级财政部门在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向承担企业拨付补助资金,并按照规范程序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公示。实施企业收到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专项管理,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核算、处理。
在资金管理监督方面,办法明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等。今后,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调整资金预算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对编制虚假申报方案,套取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的;挤占、截留、挪用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的;未按照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支出范围使用的;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和浪费的;绩效评价结果较差、资金使用低效无效的;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财政部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取消试点、追回已拨付资金等方式予以处理。 (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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