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责任险”)的监管函。监管函显示,2018年三季度,该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相关规定,银保监会责令长安责任险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银保监会将根据长安责任险落实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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