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蒲利宏) 日前,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运用远程庭审系统审理一起涉黑罪犯减刑案件,经合议庭严格依法审理,作出对罪犯李某不予减刑的刑事裁定。
李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等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5000元。执行机关认为李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李某具备部分财产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不应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建议裁定对其不予减刑。
石嘴山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系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积极参加者,且涉及多种罪名。服刑期间,李某虽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根据其在狱内消费记录情况,说明李某具备部分财产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合议庭综合考察李某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最终裁定对李某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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