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日,*ST信通发布公告称,公司此前遭遇一起涉案金额达5000万元的担保案,因公司未对该次提供担保的事项履行必要的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法院最终判定,*ST信通不应当对控股股东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017年10月2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北京华夏恒基文化交流中心(以下简称“华夏恒基”)的诉讼。华夏恒基请求,判*ST信通控股股东亿阳集团、*ST信通连带支付华夏恒基借款本金50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
记者查阅*ST信通公告发现,华夏恒基起诉亿阳集团、*ST信通的主要内容是“民间借贷纠纷”,不过,关于本次借贷纠纷的具体成因,*ST信通并未在公告中进行详细说明。
1月2日,*ST信通称收到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根据上述规定,*ST信通为亿阳集团担保,必须提供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法院认为,本案无证据证明*ST信通已经完成上述法定内部决议程序,*ST信通章程、对外担保决议情况均可在公开渠道查询,但华夏恒基未尽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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