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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ST国药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 立信所被罚没190万元
2018-12-25 15:44:19  来源:华夏经济网  作者:  分享:

  千龙网北京12月25日讯证监会日前发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立信所在对*ST国药2012年、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证监会决定没收立信所业务收入95万元,并处以95万元的罚款;对注册会计师周铮文、陶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书显示,经核查,*ST国药在2012年财务报表中虚假记载与上海公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合实业)等客户钢材贸易业务收入约4,115.20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83.66%;在2013年财务报表中虚假记载与公合实业钢材贸易业务收入约1.03亿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92.49%。立信所审计人员在风险评估、收入和关联方审计方面存在明显程序缺失,未勤勉尽责,导致未能发现*ST国药2012年、2013年收入虚假的事实,也未能发现*ST国药与公合实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事实。

  具体看,第一,*ST国药2012年设立子公司鄂欣实业从事钢材贸易的目的在于增加营业收入以维持上市地位。在2012年财务报表审计中立信所明知*ST国药钢材贸易是出于保壳需要,明知鄂欣实业与公合实业同时发生钢材销售和采购业务,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对公合实业是否为关联方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第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为上市公司关联法人,立信所在2012年、2013年审计时均未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报亲属人员名单,未识别出公合实业属关联方,导致未对与公合实业相关的贸易保持职业怀疑,进而未识别出财务报表错报。

  第三,穿行测试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且未记录测试结论。在对营业收入的审计中,立信所及其审计人员没有对鄂欣实业2012年、2013年钢材贸易合同和提货单进行认真分析,没有发现部分合同编号前后不一致、部分合同没有编号、个别合同交货地点前后不一致、部分合同未约定提货地点、提货单未注明捆包号、部分提单号前后不一致、货权转移证明无编号等一系列明显异常。审计人员在对鄂欣实业2013年营业收入进行实质性测试时,在“销售收入细节测试记录表”的出库单信息中对2笔合同记录了“转移证明无编号”、1笔合同记录了“出库明细无编号”,但审计人员对此记录认为不存在异常,没有保持职业怀疑,没有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致没有发现鄂欣实业钢材贸易业务收入的错报。

  第四,2012年财务报表审计时,风险评估遗漏相关信息。审计工作底稿中描述资本性投资时,遗漏“鄂欣实业”;描述主要子公司和联营企业时,遗漏“鄂欣实业”。此外,2012年及2013年财务报表审计时,将鄂欣实业审计风险评估过程描述为“我们通过与客户的沟通和电影行业特点进行风险评估”,与鄂欣实业从事钢材贸易行业的情况明显不符。

  证监会认为,立信所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周铮文、陶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立信所业务收入95万元,并处以95万元的罚款;对周铮文、陶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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