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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自行纳税申报细则出炉
2018-12-25 15:43:34  来源:华夏经济网  作者:  分享:

  为保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顺利落地,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要自行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经营所得纳税申报、未扣缴税款纳税申报、境外所得纳税申报、注销中国户籍纳税申报等情景,做出详细规定。

  公告规定四种情形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并要求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一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若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要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任一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居民个人,需要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果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人,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另外,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要求“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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