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安机关备案登记,超标车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对消费者已经购买或正在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三年使用过渡期
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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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机功率从240W,提高到40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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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了防火阻燃和淋雨涉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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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时速由20公里提高到25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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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车质量由40公斤调整为5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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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防篡改要求,防止产品出厂后被违规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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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从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过渡期政策
新国标对电动自行车的技术要求作了较大调整
■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是我省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过渡期
■过渡期内,允许在我省生产、销售符合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经信厅电动自行车《公告》目录的产品
浙报制图:顾光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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