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转让方”)与东润添富(深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受让方”)于2016年12月30日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转让方已将其在下表所列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依法转让给受让方,由受让方合法取代转让方成为下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债权人和担保权利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和担保人。
据此,东润添富(深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请有关借款人和担保人自公告之日起尽快向受让方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及/或相应的担保责任,如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东润添富(深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18年10月18日
基准日:2016年6月15日
序号 借款人名称 借款合同/承兑合同编号 本金(元) 利息(元) 担保和抵质押情况
1 武汉国声金属 兴银鄂流贷字1409第Q004号; 174,907,833.17 依照借款合同、 1. 抵押人:北海瀚宇
材料有限公司 兴银鄂流贷字1409第Q005号; 承兑合同约定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银鄂流贷字1409第Q006号; 计算 2. 出质人:武汉国声兴银鄂流贷字1409第Q007号; 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兴银鄂流贷字1409第Q008号; 3. 保证人:顾云高、兴银鄂承兑字1404第Q008号; 王珏、上海奥达科兴银鄂承兑字1406第Q020号;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兴银鄂承兑字1405第Q009号。 国声钢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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