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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险北京违法未按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 遭保监处罚
2018-10-19 08:28:18  来源:华夏经济网  作者:  分享: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保监罚〔2018〕18号)显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财险北分”)存在未按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的违法行为,被北京保监局责令改正并罚款20万元。此外,张明惠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被北京保监局警告并罚款4万元。

  北京保监局表示,渤海财险北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决定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时任渤海财险北分总经理助理张明惠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张明惠处以警告、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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