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昨日报道,国家医疗保障局近日发布《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将阿扎胞苷等17种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乙类范围,并确定了医保支付标准。据悉,17种药品均为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参保人员需求迫切的肿瘤治疗药品,涉及非小细胞肺癌、肾癌、结直肠癌、黑色素瘤、淋巴瘤等多个癌种。谈判历经3个多月,17种抗癌药与平均零售价相比,平均降幅达56.7%,大部分进口药品谈判后的支付标准低于周边国家或地区市场价格,平均低36%。
客观地说,无论是17种抗癌药被纳入医保,还是高达56.7%的降幅,对于国内的肿瘤患者而言,都是莫大的福音。毕竟,公众之所以谈“癌”色变,除了对于疾病本身所带来巨大痛苦的畏惧之外,癌症治疗令人无法承受的高昂成本,以及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的痛感和无力感,恐怕丝毫不亚于病痛本身。通过医保制度纾解癌症患者及其家庭的经济压力,让公众面对癌症时不再有“一夜返贫”的恐惧感与剥夺感,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部门此举大快人心。
事实上,尽管某外国药企高管称此次医保谈价“给了全球最低价”,但对药企而言,恐怕也不会出于慈善考量而签下亏本价。尤其随着癌症患者的增多与药品需求的增长,抗癌药纳入医保本身有其客观需求,而占抗癌药成本大头的原研经费,恰恰有望通过药品销量的提升而摊薄成本。在价格与成本的关系方面,药品和电子产品其实并无差异,上量的同时都意味着价格有更大的商量余地。可以设想,抗癌药纳入医保,必然意味着销量的大幅提升,药企成本摊薄后即便降价,大概率也是有利可图,甚至能获得更高的整体利润。
17种抗癌药入医保,初衷当然是为了实现各方多赢,但这一机制的真正兑现,仍有赖于配套措施的到位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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