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浙江省委十四届三次全体会议通过《浙江省委关于推进清廉浙江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所有财政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管理。
决定要求,加强公共资金规范管理,加强预算管理,将政府收支全部纳入预算,完善经费支出标准,增强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持续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推行电子化支付方式。
决定强调,健全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机制,将所有财政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管理。将所有公共资金全部纳入审计监督,对预算资金分配使用进度和效果实行全过程监督。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严肃查处私设“小金库”和截留挪用、骗取套取、贪污侵占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和财政资金低效无效、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行为,禁止违规出借政府财政资金,严肃查处土地滞纳金长期未缴、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等问题,着力堵塞监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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