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充分借鉴国际经验,采取间接监管模式,通过依法对保险公司采取监管措施并获取相关信息,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信息共享等,全面监测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风险。《办法》同时明确相关措施防范风险向保险业传递,维护行业安全稳定,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金融危机以来,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和国际监管组织积极探索对金融集团内不受监管实体的监管。2010年2月,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发布《对保险集团内不受监管实体的监管指引》,阐述了不受监管实体的类型和风险,明确了监管应当关注的重点,为各国保险监管机构提供了参考。
《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是指保险公司对其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不属于保险类企业的境内外公司。主要包括四类:一是银行、证券和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二是承担保险公司部分职能的共享服务类公司;三是投资保险业上下游产业链形成的关联产业公司;四是其他无业务相关性的公司。
《办法》重点规范保险公司投资和管理非保险子公司的五类行为:一是投资设立非保险子公司;二是对非保险子公司的管控;三是与非保险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四是向非保险子公司的外包;五是与非保险子公司的防火墙建设。同时,《办法》要求保险公司逐步完善自身和非保险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体系。
在监管方面,《办法》规定了保险公司进入非保险业务领域应当履行的程序和应当满足的条件,明确了保险公司退出非保险业务领域的具体情形,建立了保险公司报送非保险子公司信息的统一报告机制。通过上述监管要求,不断健全对非保险子公司的风险监测机制,力争实现对保险公司风险的全面覆盖。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4〕78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风险传递,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4年9月28日
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风险传递,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是指保险公司对其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不属于保险类企业的境内、外公司,不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第三条 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组织经营的保险业务。
拟经营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报保险监管机构核准,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投资和管理非保险子公司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采取间接监管方式,依法通过保险公司采取监管措施,全面监测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风险。
第五条 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或者有其他行业监管机构的,应当同时遵守相关证券监管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行业监管要求。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通过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以及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行情,问诊)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建立的合作机制,积极开展与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对应的行业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流,加强监管协调与合作,避免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一节 投 资
第七条 为更好地整合资源、发挥协同效应、提升专业化水平、促进保险主业发展,保险公司可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非保险子公司,具体类型包括:
(一)依法从事保险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的非保险金融类子公司;
(二)主要为保险公司或所属子公司提供IT、审计、保单管理、物业等服务或管理的共享服务类子公司;
(三)与保险业务相关性较强的投资类平台公司,为管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而设立的项目公司,保险资金投资能源、资源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现代农业、新型商贸流通等企业股权形成的关联产业类子公司;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类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直接投资,是指保险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非保险子公司股权的行为;所称间接投资,是指保险公司的各级子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非保险子公司股权的行为。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明确非保险子公司的发展战略,确保主业平稳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的有关要求,对非保险子公司的风险承担处置责任。
第九条 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对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及非金融类企业的投资总额应遵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第十条 保险公司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不能以对被投资对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对外投资。保险公司认购被投资对象股权或发行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应当遵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就将来在一定情况下有义务向被投资对象增加投资或进行资本协助等作出承诺,应当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确保与非保险子公司之间具备清晰、透明的法律结构,避免对实施有效监管造成妨碍,切实防范因控制层级多、股权关系复杂等带来的风险。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经保险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议通过。间接投资的,应当向保险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节 管控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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