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娱乐频道 > 内地星闻  
发改委:日本精工因代价垄断被罚1.74亿元
2014-09-18 13:46:06  来源:华夏经济网  作者:新财界  分享:

  国家生长和鼎新委员会
  行政惩罚决定书
  发改办价监惩罚[2014]11号
  当事人: 日本精工株式会社
  地 址: (略)
  按照《中华群众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则律例,本机关于2011年11月立案,依法对你公司与其他轴承临盆企业停止代价商量、告竣并尝试代价垄断和谈的行动停止了查询拜访。本机关的查询拜访景象和措置决定以下:
  1、违法现实和证据
  现查明,2000年至2011年3月,你公司与日本株式会社不贰越(以下简称不贰越)、株式会社捷太格特(以下简称捷太格特)、NTN株式会社(以下简称NTN),频仍组织担任出口停业的停业部长级他人员在日本插手亚洲研讨会(也称ARA会),商量(略)地域包含中国市场在内的轴承涨价方针、涨价机会和幅度成绩,交流分销商层面的运营消息。会议轮流召集,在代价需求调剂时,每两到三个月停止一次;其他景象下,每到两年停止一次。会议触及中国市场轴承代价的形式最少包含:2000年9月至2001年5月,分歧赞成在(略)区域内适用一致流动代价表。2003年3月至2004年7月,屡次商量因(略)涨价而面向(略)市场涨价成绩,并分享各地域的涨价尝试景象。2005年1月,肯定4月起(略)地域包含中国发卖的代价遵循(略)发卖代价上调(略)%,2月肯定2005年月价上调(略)%的指点定见适用于每地域的发卖。2006年9月,会议要求你公司查询拜访在(略)临盆产物的低价景象并停止降价。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赞成对(略)轴承代价上调(略)%,对其他产物代价上调(略)%。2010年7月至2011年3月,你公司与其他当事人会商并交流售后市场轴承代价趋向。
  同时查明,2004年7月至2011年6月,为了进一步鞭策亚洲研讨会上会商的对中国出口轴承代价合营下跌,经捷太格特建议,你公司与其他当事人分歧赞成在上海召开出口市场会(也称EM会),由驻扎在中国联系联系企业的轴承相关担任人插手,会商中国市场轴承的涨价机会、涨价幅度,交流轴承代价及产销量消息,分享涨价尝试景象,对部门轴承品种的涨价幅度和时候停止几次商量并告竣分歧。个中,2006年5月,会经过议定定对轴承产物停止降价,并错开各公司的涨价时候,捷太格特于(略)月、NTN于(略)月、你公司于(略)月起降价;同时合营决定了(略)型号各自的最低代价。2008年1月,会议交流涨价消息,你公司与其他当事人涨价幅度同为(略)%。2008年5月至2011年6月期间,你公司与其他当事人屡次交流涨价机会、涨价幅度和产销量消息。
  上述行动延续期间,你公司在中国境内发卖轴承时,根据了亚洲研讨会、出口市场会合营商量的代价或彼此交流的涨价和产销量消息,别离于(略)年尝试了涨价行动,出格是(略)年的涨价行动与其他当事人分歧,同时也与同期会议商量的形式分歧。上述行动抬高了我国轴承产物的代价,解除、限制了我国轴承市场的协作,伤害了下流运营者和花费者的合理权益。
  按照你公司提交的财政数据,经本机关审定,确认你公司2013年度在中国市场的轴承发卖额为(略)元。
  以上现实有当事人景象陈述、查询拜访询问笔录、会议记实、会议插手人员笔记、电子邮件、财政数据等证据材料为证。
  2、行政惩罚根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上述行动违反了《中华群众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划定,属于与具有协作联系的运营者告竣并尝试“流动或变换商品代价”垄断和谈的违法行动。
  《中华群众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划定“运营者违反本律例定,告竣并尝试垄断和谈的,由反垄断法律机构责令遏制违法行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发卖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公司间接商量产物涨价,屡次告竣并尝试代价垄断和谈,违法行动延续时候长达十年多,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轴承发卖额10%的罚款。但斟酌到你公司第二家自动陈述告竣代价垄断和谈相关景象并供给了首要证据,且遏制了违法行动,遵循《中华群众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代价垄断行政法律法度圭表标准》第十四条划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遵循60%的幅度减轻罚款,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轴承发卖额4%的罚款,计1.7492亿元。
  3、相关事项
  (一)根据《中华群众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划定,你公司该当自收到本行政惩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惩罚决定书将罚款上缴中华群众共和国国库。收款人全称:(略);账号:(略);开户银行:(略)。
  (二)根据《中华群众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划定,你公司到期不交纳罚款的,逐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惩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请求群众法院强制履行。
  (三)你公司对上述行政惩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惩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群众共和国国家生长和鼎新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惩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惩罚决定不断止履行。
  国家生长鼎新委办公厅
  2014年8月15日

 

相关新闻

    无相关信息

◎版权作品,未经华夏经济网书面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我们 - 媒体合作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15-2019. 华夏经济网 www.huaxiajingj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jubao@huaxiajingji.com 执行主编:慧文

京ICP备11009072号-3 未经过本站允许,请勿将本站内容传播或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