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记者从成都市政府提交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成都市体育条例(修订草案)》获悉,成都市经营游泳、潜水、攀岩、漂流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门槛”提高、责任加重。注重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保障,从源头上进行规范,为本次《修订草案》的最大特点。
对于违规经营的处罚也同步提高。参照《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记者 张明海 蒋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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